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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来源: | 发布日期:2015-10-09 | 作者: | 阅读:次】
第一条总则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教财[201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 则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教财[201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培养高水平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培、自筹、少骨计划、强军计划)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

1. 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 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

3. 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4.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5.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6. 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

第五条 学院评审规则

在满足学校评选条件的基础之上,我院为促进学科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培养研究生人才,特制定下列进入会评资格的评选规则:

1. 学术论文按照下列位阶进行优先顺位考虑:ESIsocial science general)收录论文、A类期刊、B类期刊、D类期刊、CSSCI期刊、CSSCI扩展版期刊。不含EIISTP收录。

2. 在同一位阶中,按照篇数进行优先顺位考虑;相同篇数中,按照论文数合计SSCI-IF(国际期刊)、CNKI-复合影响因子(国内期刊)高低进行优先顺位考虑。若位阶、篇数、影响因子均相同,则按照后续论文位阶情况评选。

3. 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及相关机构研究生的署名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4. 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已经公开发表,取得日期应为上年度起评日期至本年度起评日期之内。

5. 评选实行差额评选,差额比例为1:1.2。若入围会评资格并列,则并列入围。会评时,由会评评委投票决定向学校推荐的名单。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徐晓林 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马冬卉 公共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主任委员:

谭术魁 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童文胜 公共管理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委员:

钟书华 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危怀安 公共管理学院工会主席

徐顽强 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

张 毅 公共管理学院城市管理系主任

蒋秋艳 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

徐新盛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辅导员

姚小艳 研究生会主席

赵梦楚 博士生分会主席

学生代表应执行回避制度,当本人申请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由研究生会副主席、博士生分会副主席或学院党总支建议的其他人选担任。

第七条 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时间按照学校布置的时间进行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 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 导师签署意见;

3.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对进入会评的候选人实行差额评选。公开答辩时,每人陈述时间为5分钟,答辩时间为3分钟。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建议人选。

4. 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5. 研究生院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办法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以学校下拨指标和奖励金额为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超资助年限的学生;

(四)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六)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七)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八)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九)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十)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十一)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博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共管理学院

二○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