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方法》(教财[2014]1号)和《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办法(试行)》(校研[201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为促进我院学科建设,培养高水平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含委培、自筹、少骨计划、强军计划)。
第三条 基本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其中两条:
1. 获得三好研究生标兵、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十佳党支部书记、十佳党员、品德模范等校级及以上荣誉称号。
2. 上学年度学习成绩优异。加权平均成绩专业排名位于前10%。
3. 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所发表的论文,研究生应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译著或担任主编、副主编出版学术编著。
4. 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省部级及以上的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计划大赛等竞赛中获奖。
5.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我校为第一专利权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参评时可视为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获得授权专利。
6. 在课题研究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省部级及以上课题,贡献突出。
第五条 学院评审规则
在满足学校评选条件的基础之上,我院为促进学科建设,高起点高标准培养研究生人才,特制定下列进入会评资格的评选规则:
1. 学术论文按照下列位阶进行优先顺位考虑:ESI(social science general)收录论文、A类期刊、B类期刊、D类期刊、CSSCI期刊、CSSCI扩展版期刊。不含EI、ISTP收录。
2. 在同一位阶中,按照篇数进行优先顺位考虑;相同篇数中,按照论文数合计SSCI-IF(国际期刊)、CNKI-复合影响因子(国内期刊)高低进行优先顺位考虑。若位阶、篇数、影响因子均相同,则按照后续论文位阶情况评选。
3. 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在研究生相应学习阶段获得,署名单位应为华中科技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及相关机构。研究生的署名应为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参评时可视研究生为第一作者。
4. 参评的各类成果应已经公开发表,取得日期应为上年度起评日期至本年度起评日期之内。
5. 评选实行差额评选,差额比例为1:1.2。若入围会评资格并列,则并列入围。会评时,由会评评委投票决定向学校推荐的名单。
第六条 评审组织机构
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委员:
徐晓林 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马冬卉 公共管理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主任委员:
谭术魁 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 童文胜 公共管理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委员:
钟书华 公共管理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
危怀安 公共管理学院工会主席
徐顽强 公共管理学院行政管理系主任
张 毅 公共管理学院城市管理系主任
蒋秋艳 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主任
徐新盛 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工作组辅导员
姚小艳 研究生会主席
赵梦楚 博士生分会主席
学生代表应执行回避制度,当本人申请时,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由研究生会副主席、博士生分会副主席或学院党总支建议的其他人选担任。
第七条 评选时间和办法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时间按照学校布置的时间进行。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选步骤:
1. 对照评选条件,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 导师签署意见;
3.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评选,采取公开答辩的方式,对进入会评的候选人实行差额评选。公开答辩时,每人陈述时间为5分钟,答辩时间为3分钟。评审委员会采取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建议人选。
4. 学院进行结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5. 研究生院审查,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接受学生的申诉,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
(三)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办法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以学校下拨指标和奖励金额为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
(一)受到党、团或学校通报批评及警告以上处分;
(二)经学校批准休学复读不满一年;
(三)超资助年限的学生;
(四)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五)在科研工作和临床实践中,造成重大事件及损失;
(六)参加非法组织及活动;
(七)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八)前一学年有课程不及格;
(九)未按学校规定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学生;
(十)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十一)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硕博连读研究生、硕博生在取得博士学籍当年,应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二)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再次参评时,对往届参评时已提交过的各类成果不能再次使用。
第十条 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共管理学院
二○一五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