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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国际”亚太部高级主任廖燃来我院讲学

【来源: | 发布日期:2014-12-26 | 作者:柯善淦 | 阅读:次】
“透明国际”亚太部高级主任廖燃来我院讲学

(通讯员 柯善淦)12月26日下午3点,“透明国际”亚太部高级主任廖燃在我院王冰老师的邀请下来我院讲学.在院318教室廖主任为大家带来了一场主题为《国际反腐运动的发展趋势》的精彩讲座。作为透明国际中唯一的中国面孔,对于推动透明国际在中国的发展,廖主任走过了一段相当漫长的道路,可以说在促成透明国际与中国的合作中他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廖主任提出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组织翻译《国家廉政体系》、促成建立国家惩防体系,而这一系列的行动被他自己称为是一种“温和的形式”。

讲座之初,廖主任首先对腐败做出了定义,并指出传统的腐败定义中的缺陷。他援引“透明国际”对于腐败的定义——滥用被委托权力谋求私利,明确指出“被委托权力”不仅仅指“公权力”。他认为腐败不仅仅市政府官员的事情,普通人一旦被委托以某种权力,也能够进行腐败。廖主任把腐败分为贿赂、勒索、影响力交易、欺诈、贪污、裙带关系,特别指出西方社会较为普遍的政治现金行为也是腐败的一种。他接着指出,腐败已经成为全球治理的一项议题。根据统计数据,资金的非正常流动已经成为腐败的重要内容,贪污腐败只是腐败中的一小部分。在举例说明世界各国各组织推动反腐败所做出的努力时,廖主任特别指出了欧盟反腐败中对腐败有刑罚处罚和民法处罚两种方式,认为中国可以参考这种做法,加大对腐败的民法处罚力度。

随后廖主任对腐败进行了分类——犯罪行腐败和非犯罪型腐败。犯罪型腐败包括贩毒、洗钱、走私、恐怖主义等;非犯罪型腐败包括交易型腐败和非交易型腐败,前者如贿赂、吃、拿、卡、要,后者如贪污和任人唯亲等。特别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廖主任认为中国现行的刑法中“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资产非法增加罪”外延中存在一定的差异,比如中国仅仅是对有形的犯罪行为进行定罪,但后者也包括了承诺、性贿赂等无形的腐败行为。他进一步指出,中国现行刑法存在“门槛太高、定义模糊、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应当进一步细化和调整。

最后讨论环节,廖主任和在场的老师、同学们就如何衡量腐败、如何看待“不作为也是一种腐败”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和交流。讲座在一片热烈的掌声中结束。